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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税务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交个人所得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0101612244186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交税

内容:

我们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两个股东A、B,各占10%股份,现在其中A想将股份以零元价格转让给B,这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想咨询一下需要缴纳什么税。

咨询人:

汤健乐

咨询时间:

2020-10-16 12:1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19 15:29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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