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101612244186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交税
内容:
我们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两个股东A、B,各占10%股份,现在其中A想将股份以零元价格转让给B,这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想咨询一下需要缴纳什么税。
咨询人:
汤健乐
咨询时间:
2020-10-16 12:1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19 15:29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