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0000002020101519553843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预售房契税如何缴交
内容:
购买了预售房,开发商开具了预售房预收款发票,发票为无税率,去税局办契税缴交,携带资料为预售房合同和预收款发票,税务经办人表示发票不正确不能办理,这样对吗?契税缴交时间是否合同订立后至房产证取得前均可缴交
咨询人:
张宝
咨询时间:
2020-10-15 19:4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19 10:17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问题归结为如下几点:一、根据粤地税发〔2017〕92号规定:房地产企业使用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的、发票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仅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凭证,不能用于购房者办理契税申报。因此,如果您取得的是这种不征税的发票则不能用于契税申报。 二、办理契税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根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8年12月3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