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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出租商铺土地使用税如何计征

受理号:

2440000002020101720572323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出租商铺土地使用税如何计征

内容:

我个人有商铺出租,请问出租商铺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是如何计征的呢。

咨询人:

何建中。

咨询时间:

2020-10-17 20: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20 16:37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因此,如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有关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具体内容,详细建议您查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17〕20号)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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