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九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19009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6-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邱阿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珠海二手房交易按收入额1%-3%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珠海在大湾区中的城市竞争力,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我局决定依法依规在权限范围内调整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方式,拟从今年7月1日起将原来按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的20%税率据实征收的做法改为由纳税人自行填报申报信息,自行选择征收方式,对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交易,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材料的,可以选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考虑到大湾区大多数城市例如广州、东莞、佛山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均为2%,为平衡与周边城市二手房交易的税负水平,拟将我市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2.5%下调至2%。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9 年6月12日
(联系人:所得税科 翟立武 电话0756-321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