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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税务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02-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府明电〔2020〕6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对税费支持政策措施进行综合梳理,形成《梅州市税务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操作指引》,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及时适用相关税费政策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操作指引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 2月28日。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办理方式:

税务局统一调整征管系统,延长2月份申报缴纳期限,纳税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即可享受延期缴纳政策。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二)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政策内容: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提供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办理时限:

优先考虑,快速办理。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注意事项:

1.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程度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受疫情影响情况。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时如有补缴税款,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4.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三)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内容:

纳税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提供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1)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本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后再扫描上传)。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4)申请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本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办理时限:

优先考虑,快速转报申请材料。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征收—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的仅限于税款。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必须是属于当期的税款且是按期申报的税款,对于逾期申报的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稽查查补的税款等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的范围。

3.为了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提高办理效率,对符合申请条件并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请前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非接触方式辅导其准备申请材料和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接受辅导后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4.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前受理、办理,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最迟在申报纳税期结束前2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5.纳税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合理的资金转出(支出)导致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者虚报损失的,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后发现纳税人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撤销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对因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提供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发生重大损失的相关佐证材料。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免租金相关政策

1.对于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两个月以上的纳税人,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提供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办理方式:

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六)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政策

1.结合实际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

政策内容:

⑴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而作出的定额调整,以及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定额调整。

⑵双定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并重新进行核定。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提供资料:

(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2)《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优先考虑、快速办理。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内容: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需要停业的,可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停业登记)。

办理资料:

电子税务局渠道:

(1)填写并提交《停业复业报告书》。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未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需将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报送税务机关收存(疫情期间可暂由纳税人收存,疫情结束后报送;或直接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

办税服务厅渠道: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未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需报送税务机关收存)。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未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需报送税务机关收存)。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上述资料除符合条件不需报送外均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注意事项:

(1)办理前提:纳税人不存在未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等)、未申报税种、未办结违章案件等情况。

(2)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七)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八)鼓励公益捐赠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办理方式: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办理方式: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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