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物资、无偿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2-11 15:16: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
更新至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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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政策 | 文件依据 | 是否需要备案 | 办理渠道 |
1 | 社会各界为抗击疫情,踊跃捐赠物资、无偿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款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2 |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全文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3 |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全文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4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一款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5 |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二款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6 |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7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第一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8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见附件)。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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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第四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 | |
10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第四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11 |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第五条第一款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12 |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13 |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14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15 |
所有单位或个人 均可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 |
1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一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 | |
17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 自行判断 | 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 |
1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全文 | 自行判断 | 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 ||
19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二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20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 )全文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 | |
21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八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22 |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全文 | 核准类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上级机关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前台 | |
23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全文 | 核准类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上级机关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前台 | ||
24 |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第七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25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26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27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28 | 延期办理和便利申报的税务管理服务措施 |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我省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第二条 | 线上备案 | 电子税务局 |
29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 线上备案 | 电子税务局 | |
30 |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 线上备案 | 电子税务局 | |
31 |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全文 |
无需备案 | 符合条件申报享受 | |
32 |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第一条、第二条 |
无需备案 | 符合条件申报享受 | |
33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 | 线上备案 | 电子税务局 | |
34 |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第四条 | 无需备案 | 符合条件申报享受 | |
35 | 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对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自2018年12月14日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全文 | 无需备案 | 符合条件申报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