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2-11 15:18:0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
更新至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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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政策 | 文件依据 | 是否需要备案 | 办理渠道 |
1 | 农副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全文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2 |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全文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3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第一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全文 | ||||
5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第三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6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八十六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8 |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第一条第二款 | 无需备案 | 电子税务局申报应税所得 | |
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全文 | 无需备案 | 电子税务局申报应税所得 | ||
10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六条第五款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税源信息采集表确认 | |
11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全文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税源信息采集表确认 | |
12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第一条;第二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印花税: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税源信息采集表确认 | |
13 |
所有单位或个人 均可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 |
1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一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 | |
15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 自行判断 | 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 |
1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全文 | 自行判断 | 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 ||
17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二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18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 )全文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 | |
19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八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20 |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全文 | 核准类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上级机关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前台 | |
21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全文 | 核准类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上级机关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前台 | ||
22 |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第七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23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24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25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26 | 延期办理和便利申报的税务管理服务措施 |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我省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第二条 | 线上备案 | 电子税务局 |
27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 线上备案 | 电子税务局 | |
28 |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 线上备案 | 电子税务局 | |
29 |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全文 |
无需备案 | 符合条件申报享受 | |
30 |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第一条、第二条 |
无需备案 | 符合条件申报享受 | |
31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 | 线上备案 | 电子税务局 | |
32 |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第四条 | 无需备案 | 符合条件申报享受 | |
33 | 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对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自2018年12月14日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全文 | 无需备案 | 符合条件申报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