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性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2-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
更新至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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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政策 | 文件依据 | 是否需要备案 | 办理渠道 |
1 | 生活性服务业(含物流、餐饮、住宿、旅游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全文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2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的纳税人,根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七条 | 自行判断,提交声明,申报享受 | 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申报享受 | |
3 |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4 |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5 |
所有单位或个人 均可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 |
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一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 | |
7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 自行判断 | 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 |
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全文 | 自行判断 | 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 ||
9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二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10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 )全文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 | |
11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八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12 |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全文 | 核准类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上级机关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前台 | |
13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全文 | 核准类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上级机关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前台 | ||
14 |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第七条 | 无需备案,申报即享受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15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16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17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 |
18 | 延期办理和便利申报的税务管理服务措施 |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我省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第二条 | 线上备案 | 电子税务局 |
19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 线上备案 | 电子税务局 | |
20 |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 线上备案 | 电子税务局 | |
21 |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全文 |
无需备案 | 符合条件申报享受 | |
22 |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第一条、第二条 |
无需备案 | 符合条件申报享受 | |
23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 | 线上备案 | 电子税务局 | |
24 |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第四条 | 无需备案 | 符合条件申报享受 | |
25 | 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对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自2018年12月14日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全文 | 无需备案 | 符合条件申报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