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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税务局:我是持港澳通行证,刚和珠海一家公司完成了顾问工作,哪一家公司要给我发顾问费用,请问我可否以个人名额开增值税发票给这一家公司?流程如可?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13011184116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顾问费

内容:

你好,我是持港澳通行证,刚和珠海一家公司完成了顾问工作,哪一家公司要给我发顾问费用,请问我可否以个人名额开增值税发票给这一家公司?流程如可?

咨询人:

李兆基

咨询时间:

2020-11-30 11:1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30 15:40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若境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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