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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税务局:茶叶加工业或茶叶贸易的增值税,及抵扣税率?企业所得税率?如果直接从茶农采购的增值税及抵扣税率又是?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12609511629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茶叶行业

内容:

茶叶加工业或茶叶贸易的增值税,及抵扣税率?企业所得税率?如果直接从茶农采购的增值税及抵扣税率又是?

咨询人:

汕头市万福茶业有限公司

咨询时间:

2020-11-26 09:4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30 11:04

回复内容:

一、增值税规定: (一)根据商建发〔2005〕1号文件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3、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三)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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