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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税务局:转让继承房产免税事项的确认,咨询的情况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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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转让继承房产免税事项的确认,咨询的情况是否适用

内容:

事项情况:1998年购买一套住宅,建筑面积104平方米,于2019年办理继承,为家庭生活唯一住房,现需进行转让出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上述规定确认,2019年继承房产的购房时间应确认为1998年度。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按上述规定确认,转让继承房产的应确认为满2年以上住房,免征增值税。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确认,转让继承房产的应确认为满5年以上住房的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小曾

咨询时间:

2020-11-26 14:4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27 17:32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汕尾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描述的转让继承房产免税事项均适用,由于您继承后出售的时间不足2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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