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12610300149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
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收款人和复核人能否是同一个人
咨询人:
程克军
咨询时间:
2020-11-26 10:2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30 11:10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发票应如实开具,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税法上暂无规定。同时,发票也属于财务会计凭证的一种,开具也须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因此,不符合规范的发票,可要求重新开具。财务会计制度问题,具体请向财政部门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