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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税务局:可转债兑息是否需交增值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12610460374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可转债兑息是否需交增值税

内容:

企业二级市场购入可转债,买入当天遇除权日,后几天收到兑息,问收入兑息是否需要计征增值税?按什么项目计征增值税?

咨询人:

叶珂

咨询时间:

2020-11-26 10:3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30 16:51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第一大点第五小点中第一点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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