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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出租个人的自建房,如何开发票给对方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13016145036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出租个人的自建房,如何开发票给对方

内容:

您好,我在东莞拥有一套自建房,现在出租给一家公司作为宿舍,对方让我开租金发票,请问这个自建房没有房产证,怎么开发票?

咨询人:

罗先生

咨询时间:

2020-11-30 16:0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30 17:28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多次拨打您登记的电话号码,均未能与您取得联系。自然人提供房屋出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时,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如无《不动产权证》,则需提供可证明该房产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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