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113011164031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佛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容:
佛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是多少
咨询人:
黄中梅
咨询时间:
2020-11-30 11:1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30 17:25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免征条件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出售价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余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其住房转让收入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