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120109523994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与他人共同成立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内容:
军队转业干部与他人共同成立律师事务所,取得省司法厅核发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上未注明登记注册类型,律师事务所也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作为该律师事务所主要出资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否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谢谢!
咨询人:
吴女士
咨询时间:
2020-12-01 09:4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01 16:53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第2项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规定,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