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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税务局: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13016080058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内容: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包括公司购入自用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吗?

咨询人:

侯生

咨询时间:

2020-11-30 16:0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01 11:22

回复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因此,综上所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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