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揭税一稽公〔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8-02 16:49: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揭阳***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52***1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税一稽罚〔2019〕150003号),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我局于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公司2015年至2016年期间取得10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05273879.23元,税额合计17896559.75元,价税合计123170438.98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检查,你公司取得7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上货物名称与你公司发票联(销货清单)上货物名称不符,是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合计金额70060469.06元,总税额11910278.52元,价税总合计81970747.58元,你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二、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等规定,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违法情节及违法程度严重,决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税款17896559.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252759.18元、企业所得税税款26318469.81元一倍的罚款,即45467788.7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5467788.74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晓翠路中段)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税一稽罚〔2019〕15000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文书正本视同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一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