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120401243696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为何用拆迁补偿款购房,产权登记他人被视为赠与?
内容:
您好,之前咨询过拆迁补偿款为何不能全额免征契税,受理号2440000002020123013125822,被告知父亲用拆迁补偿款帮儿子购房,在此过程中发生父亲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儿子的行为,按照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可按照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如真发现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为何没有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为何没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等要求,为何税务机构又开出发票?这与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不符。按国税发2006,144号内容解读应是先有房后再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才是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内的赠与行为。既然不是上述的赠与行为,拆迁补偿款为何不能全额免征契税?
咨询人:
郭可生
咨询时间:
2020-12-04 01:1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04 16:47
回复内容:
请提供相关资料到所属税务局前台进行确认,若经确认后确实是发生赠与行为的,请补齐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