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20310560654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运输,物流行业疫情期间免税
内容:
2020年政府为了减负,8号公告:对交通运输,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由于从事运输,货运代理的经营很复杂,各地企业,税务局对此项理解各不相同,如收派服务费,有收件费,派件费之分;取得的购进发票有中转费派件费信息服务费平台服务费等,有免税的,有6%的,作为一般纳税人该如何抵扣(不会简单到直接用免税收占总收入的比例作进项转出吧),该如何开具免税及6%的发票,希望广东省能统一标准,要具体化,明细化,易操作,还要公开化,让各地税务局普及,不要让纳税人在享受免税时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不知道做得对不对
咨询人:
唐女士
咨询时间:
2020-12-03 10:4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04 17:49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综上,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