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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拆迁补偿款为何不能全额免征契税?
内容:
因拆迁房是我与父亲共有产权,购买二手房的产权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被告知只能以被拆迁房补偿款的一半免征契税。可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这与以上政策不符,因购买二手房的款项就是被拆迁房补偿款购买的,父亲也同意用我们俩的拆迁补偿款购买新二手房只登记我一个人的名字,可为何全部拆迁补偿款都用完了,却只能免征一半拆迁补偿款的契税?综上所述,我与父亲选择了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父亲用了拆迁补偿款重新购买房屋这是事实,却不能免征契税这与政策不合。望能明确此案例,惠民便民!感谢!
咨询人:
郭可生
咨询时间:
2020-12-03 01:2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03 15:04
回复内容:
按照您的描述,在此过程中发生父亲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儿子的行为,按照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请提供相关资料,到税局前台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