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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亚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亚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8069号

发布时间:2020-12-04 15:13: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亚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5MA59B9PG9A):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21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2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2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0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0〕1121号

广州亚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5MA59B9PG9A)

我局(所)于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2015年12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广州等地244家单位及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427份,金额合计1,748,804.14元,税额合计52,678.86元,价税合计共计1,801,483.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2.你单位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物业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说明;3.你单位的购票记录、开具及取得的发票信息资料;4.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5.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6. 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7.公安机关转来的证据材料;8.外调下游企业取得的证明材料。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27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748,804.1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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