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鑫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8074号
发布时间:2020-12-04 15:10: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鑫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HLDE1B)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40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4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4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0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0〕1140号
广州鑫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HLDE1B)
我局于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3月至4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广东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发票代码均为4400161130,发票号码为32831091至32831115;发票代码均为44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25964422至25964446、23014141至23014158,金额合计6,738,799.12元,税额合计1,145,595.88元,价税合计7,884,395.00元,货物名称为“塑胶粒”、“电缆、电线”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3.你单位的购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4.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6.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1,145,595.88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