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鸿生炭业化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8099号
发布时间:2020-12-09 17:24: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鸿生炭业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716307454U):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77号) (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7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7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0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0〕1177号
广州市鸿生炭业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716307454U)
我局(所)于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12月2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 在与开票方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宁夏金译恒宇木制活性炭有限公司、银川君宝莱木制品有限公司、宁夏君宝溢玖活性炭有限公司、宁夏森桦烨活性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金额合计11,632,040.08元,税额合计1,922,303.42元,价税合计13,554,343.50元,货物名称活性炭、*基础化学品*活性炭。经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涉及宁夏金译恒宇木制活性炭有限公司、银川君宝莱木制品有限公司、宁夏森桦烨活性炭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分别于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1,175,775.54元(其中:2017年563,693.07元、2018年612,082.47元,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上述涉及宁夏君宝溢玖活性炭有限公司的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分别于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746,527.88元(其中: 2018年641,297.26元、2019年105,230.62元,在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进项税额转出746,527.88元,但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746,527.88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52,256.95元的滞纳金。
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至2019年凭借上述虚开发票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共列支11,632,040.08元(其中:2017年3,039,487.01元、2018年7,363,596.59元、2019年1,228,956.48元),已结转至当年度利润,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单位在期限内无法完整提供。
你单位于2019年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进项税额转出92,537.94元,已结转至当年度利润,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及相关账簿、凭证等资料;3.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4.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5.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6.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7.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资料。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上述128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虚开税额1,922,303.4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追缴你单位增值税1,175,775.54元(其中:2017年563,693.07元、2018年612,082.47元。
(三)根据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上述追缴你单位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7%税率计算,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82,304.29元(其中:2017年39,458.51元、2018年42,845.78元。
(四)根据2011年修订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以上述追缴你单位增值税为计征依据,按3%费率计算,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35,273.27元。
(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以上述追缴你单位增值税为计征依据,按2%费率计算,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23,515.5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分别调增你单位2017年、2018年、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3,039,487.01元、7,363,596.59元、1,228,956.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已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92,537.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分别调减2017年、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67,643.17元、73,449.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企业所得税2,636,155.06元(其中2017年750,442.44元、2018年1,799,661.98元、2019年86,050.64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滞纳的增值税746,527.88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52,256.95元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63,811.33元(其中增值税滞纳金59,636.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4174.56元); 对追缴你单位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追缴增值税1,175,775.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2,304.29元、教育费附加35,273.27元、地方教育附加23,515.50元、企业所得税2,636,155.06元,加收滞后申报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63,811.33元,合计4,016,834.9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