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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顾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顾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8101号

发布时间:2020-12-09 17:23:0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顾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MA59BQDB8Q):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64号) (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6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6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0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0〕1164号

广州市顾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MA59BQDB8Q)

我局(所)于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63份,金额合计63,975,183.90 元,税额合计10,875,781.41 元,价税合计74,850,965.31 元,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名称主要为“3D显示模组自动贴合生产线”、“通讯电子产品”、“喇叭”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注册地址的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创新科技园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州市顾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情况说明》;2.你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的相关资料;3.你单位的购票记录、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等信息资料;4.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你单位开户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资料。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663份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10,941,747.2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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