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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差额征税问题

09-30 差额征税问题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21012030171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差额征税问题

内容: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差额征税的问题:我们开出总包发票是按3%开出专票的,收回分包的发票是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税率有3%,有1%的,是否都可以用来抵减?因为录入申报表时抵减金额是按含税价录入的,系统自动计算抵减税额的。

咨询人:

苏先生

咨询时间:

2020-12-10 11:5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11 16:06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11小点规定,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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