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21011031340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劳务费用发票咨询
内容:
我公司为制造类工业企业,一般纳纳人资质,如提供部分人员为其它公司做产品打包整理的服务,请问是否可以开具6%的劳务发票?与我公司正常产品销售产品13%的发票是否有冲突?
咨询人:
赵洋
咨询时间:
2020-12-10 10:5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11 16:06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应确定该业务在经营范围内。如为经常性发生业务须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如为偶然性发生业务或有特殊情况的,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按其核实结果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