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21522090907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具体的适用范围?
内容:
【财税[2018]10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得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第二大点第(一)小点之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请问:A公司是境外投资方,B、C公司均为A公司的境内全资子公司,若A将从B分配的利润增资到C,是否符合该条的规定,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咨询人:
刘生
咨询时间:
2020-12-15 22: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16 16:23
回复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规定:“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因此,A公司(境外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能符合财税〔2018〕102号的有关政策。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保障您的权益,请您提交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审核。如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