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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2020年小规模增值税3%降1%。那2021年对2020年发生的业务是否还可以3%降1%征收?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21609510177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2020年小规模增值税3%降1%。那2021年对2020年发生的业务是否还可以3%降1%征收?

内容:

由于我是个人成包建筑工程的,工程同合是2020年签订,一年内完工。要完工后才去代开发票。那请问我2021年1月份去代开普通发票的时候是否可以继续享受3%降1%征收增值税?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20-12-16 09:4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16 17:43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因未能清楚该合同具体内容、款项支付等情况,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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