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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股权转让税务处理

09-30 股权转让税务处理 我要评论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10100065493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股权转让

内容:

我公司受让另外一个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该公司是刚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只是认缴没有实际到账,现在还在筹建,未实际运营,也没有收入,税局要我们按无偿转让合同上面的转让股权金额缴纳印花税,是否正确?另外因是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双方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吴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1-01 00:0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05 10:49

回复内容:

股权转让,以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股东转让股权,应按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转让,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规定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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