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10100065493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股权转让
内容:
我公司受让另外一个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该公司是刚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只是认缴没有实际到账,现在还在筹建,未实际运营,也没有收入,税局要我们按无偿转让合同上面的转让股权金额缴纳印花税,是否正确?另外因是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双方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吴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1-01 00:0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05 10:49
回复内容:
股权转让,以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股东转让股权,应按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转让,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规定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