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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土地作价出资涉及土地增值税征缴事宜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10109132765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土地作价出资涉及土地增值税征缴事宜

内容:

在改制重组的过程中,个人将名下国有工业用地,通过作价入股(出资)的方式转移到境内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谢谢。

咨询人:

陈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1-01 09:0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06 10:56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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