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001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8 17:42: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PFMW4D):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21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没有发生退货,货款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1个对公账户收取,隐瞒含税销售收入1,174,510.00元,其中:2018年8-12月723,556.00元、2019年1-6月450,954.00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1,140,300.98元,其中:2018年8-12月702,481.56元、2019年1-6月437,819.42元,对上述业务你单位没有作销售收入记账,至检查日止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你单位2018年已申报增值税免税销售额178,883.49元)。
2.你单位2018年不含税销售收入702,481.56元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你单位一直无法提供检查期间的凭证、账簿和有关资料,难以查账;2018年已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178,883.49元,存款账户流水显示利息收入25.1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经你单位确认的《广州诚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申报销售收入情况表》;2.相关银行提供的相关人员个人账户和你单位对公账户交易流水;3.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申报表;4.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5.对你单位经理李广的询问笔录;6.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不含税销售收入881,365.05元(702,481.56+178,883.49),按3%税率计算,应追缴你单位2018年8-12月增值税26,440.94元;对你单位2019年未申报的不含税销售收入437,819.42元,按3%税率计算,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1-6月增值税13,134.58元;合共追缴增值税39,575.52元。
(二)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的增值税26,440.94元,按7%的税率计算,应追缴你单位2018年8-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50.86元;对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的增值税13,134.58元,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的税率计算,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1-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59.71元;合共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10.5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的增值税26,440.94元,按3%征收率计算,应追缴你单位2018年8-12月教育费附加793.23元;对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的增值税13,134.58元,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按3%征收率计算,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1-6月教育费附加197.02元;合共追缴教育费附加990.25元。
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七条及《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的增值税26,440.94元,按2%征收率计算,应追缴你单位2018年8-12月地方教育附加528.82元;对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的增值税13,134.58元,减按5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2%征收率计算,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1-6月地方教育附加131.35元;合共追缴地方教育附加660.17元。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你单位在检查期内一直无法提供检查所属期间的凭证、账簿和有关资料,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批发业,按核定应税所得率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你单位2018年度应税收入881,390.22元(702,481.56+178,883.49+25.17),按核定应税所得率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5,255.61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相关规定,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你单位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3,525.56元,减去已纳税额111.53元,应追缴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414.03元。
(四)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39,575.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10.57元和企业所得税3,414.03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2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2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