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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00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8 17:43: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APFMW4D):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1〕2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经我局检查:你单位在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没有发生退货,货款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1个对公账户收取,隐瞒含税销售收入1,174,510.00元,其中:2018年8-12月723,556.00元、2019年1-6月450,954.00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1,140,300.98元,其中:2018年8-12月702,481.56元、2019年1-6月437,819.42元,对上述业务你单位没有作销售收入记账,至检查日止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你单位2018年已申报增值税免税销售额178,883.49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经你单位确认的《广州诚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申报销售收入情况表》;2.相关银行提供的相关人员个人账户和你单位对公账户交易流水;3.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申报表;4.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5.对你单位经理李广的询问笔录;6.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39,575.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10.57元。

(二)你单位在检查期间未能提供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的财务账册、凭证和有关资料。

经我局检查,你单位在检查期间未能提供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的财务账册、凭证和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在限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你单位超过限定时间仍未提供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的财务账册、凭证和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2019年11月1日答复我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19〕150447号)的说明,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的财务账册、凭证和有关资料;2.你单位2019年12月23日答复我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19〕150028号)的说明,证明你单位无法改正责令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另外,你单位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行为属于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因少列收入而少缴的增值税34,209.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34.9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金额合共18,071.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71.9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1〕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1〕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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