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12016423681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以公司名义购置房产缴纳的税款
内容:
在中山市以公司名义购置的物业,需要每年缴纳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吗?还需要交哪些税款?
咨询人:
帅赞洪
咨询时间:
2021-01-20 16:3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22 17:32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您转让上述房地产,则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除此以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您符合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则需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因您未告知您房产用途,如需进一步了解涉及税费种,建议您携带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