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12010020802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集团委派高管至子公司服务的薪酬是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内容:
集团(所属地是深圳)与子公司(所属地是中山)签订委派协议,由集团委派高管至子公司任职服务,劳动关系保留在集团,由集团发放工资社保公积金,且在集团代扣代缴个税,但以上薪酬费用由子公司承担,薪酬费用在子公司列支,每月把以上薪酬费用转回至子公司,请问一下,子公司这样列支的人员薪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咨询人:
杜娟
咨询时间:
2021-01-20 09:5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22 17:32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您描述的内容,无法进行具体的判断,建议您提供更多委派信息或是携带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