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12414370377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普通发票
内容:
私人房子出租,承租方可以通过哪种方式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咨询人:
罗玉梅
咨询时间:
2021-01-24 14:3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25 14:2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个人出租不动产可通过税务局前台或微信公众号“梅州税务”、“粤税通”进行开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