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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股改自然人个税征收

09-30 股改自然人个税征收 我要评论

股改自然人个税征收

留言时间:2019-03-19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我司打算下半年进行股改。 股改前,我司的实收资本是0.2亿,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1亿,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1.2亿,净资产合计2.4亿。 股改后,我司计划设定股本是0.5亿,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0.5-0.2=0.3亿,剩余的2.4-0.5=1.9亿放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针对这1.9亿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是否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28

答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所述股改是否涉及股东增减?是否涉及股东间股权转让?是否涉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涉及股本溢价转增股本?),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可参考以下文件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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