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税收居民
留言时间:2019-03-11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你好,我替一位朋友问一个问题。她是日本人,2012-2016在深圳工作。但已经离职及回到日本工作了,但还在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有银行账户。现在她的香港的银行需要提供CSR的信息,她想问问如今她是否还需要提供中国大陆账户的信息,她是否还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20
答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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