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个人所得税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19-04-25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请问,公司内员工的私车公用,签了合同,去税局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的是1.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会再补交吧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07
答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问题所述情况涉及具体征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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