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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小水电站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小水电站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留言时间:2019-04-24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您好,本人是某间电站法人,将电站转让给何某,涉及何种税?如何计征?计税依据?具体情况:电站注册类型属个人独资,现在转让,已在工商变更法人,只是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何某。重点问题一: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问题二:本电站只变更法人,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大坝、渠线并没有变更,房产证还是还是原来的电站名,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是否不用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站固定资产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效力,就不存在所属权变更,土地增值税,契税是否不用缴纳?

如果是合伙企业相同问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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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06

答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所述情况涉及具体征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我们已将您的情况登记下来,并转到房产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研究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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