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2-25 16:23: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佛山市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稽处〔2021〕21号)。
本公告将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相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予以发出,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稽处〔2021〕21号
佛山市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2月28日对你公司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属失踪走逃的商贸企业,具备发票异常、申报异常、企业资金流异常和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等异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组成综合优势证据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2份,发票金额合计4,147,500.34元,税额合计 124,425.02元,价税合计金额4,271,925.36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广东税务局大数据应用平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出具的查询结果。
(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发票领用及使用情况、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
(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证明及相关资料。
(四)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明细查询结果。
(五)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
(六)广东省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
(七)公告送达相关资料。
(八)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存款账户账号信息备案查询结果、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出具的查询结果。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2份,发票金额合计4,147,500.34元,税额合计 124,425.02元,价税合计金额4,271,925.36 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为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申请行政复议。
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
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