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30817171100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土地增值税和开具发票
内容:
1.不动产过户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2.法院拍卖的房产,原权属人(卖方)为公司,现已经被工商局吊销,没法联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需要提供卖方开具的发票,请问如何办理?
咨询人:
区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3-08 17:1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10 15:47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二、关于不动产过户所需资料问题建议您咨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市民热线12345。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