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0814323646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生产性出口企业出口原材料(非农产品)是否可作为视同自产
内容:
生产性出口企业,出口原材料(非农产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9号文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是否可作为视同自产?进行免抵退税。
咨询人:
杨爱翠
咨询时间:
2021-03-08 14:3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10 17:30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如您企业单独出口的原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视同自产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