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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税务:年终奖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划算

《税务之声》丨与你有关!年终奖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划算

来源:湛江税务  日期:2021年2月18日

主题:年终奖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划算

近期,不少企业、单位发放了年终奖,对于年终奖怎么缴税更“划算”,是很多听众朋友很关心的问题,本期《税务之声》节目,为大家介绍相关的政策。

《税务之声》第八十三期

大家常说的“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法上规范的名称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同时,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可以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畴。

一、税款所属时间怎么确定?

税款所属期决定了企业扣缴申报的期限,甚至还可能影响计税方法的选择。据了解,不少纳税人搞不清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所属期。

在税法上,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所属期需要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判断,即扣缴单位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间为税款所属期。扣缴单位需要在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次月,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申报。

举例来说,甲公司如果于2020年12月发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甲公司应于2021年1月,扣缴并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如果于2021年2月发放员工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税款所属期则为2021年2月,甲公司应于2021年3月,扣缴并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二、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也是纳税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164号文件同时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实务中,该项选择权可以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按照有利于个人的方法进行自行选择。

换而言之,目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方法:可以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所属年度),每个纳税人只有一次机会选择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中计算纳税。

三、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划算?

纳税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到底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划算呢?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避免因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情况。

但对于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等后,可能无须缴纳税款或者缴纳较少税款。

考虑到每个人的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等情况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测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后,对比择优,确定自身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具体的计算公式和不同收入群体的计算案例,大家可以关注“湛江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取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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