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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湛江开发区XXX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湛江开发区XXX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湛税稽处〔2020〕60号

发布时间:2020-12-25 18:42: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湛江开发区XXX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15T3F5F)

我局于2018年8月30日至2020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0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司在2018年1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5份。(发票代码为4400172320、发票号码为16884747-168884796;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04607596-04607600,金额合计5,284,432.04元,税额合计158,532.96元,价税合计5,442,96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录制的视频并制作《现场笔录》;

2.多次拨打你司法定代表人胡XXX及办税人员陈XXX的联系电话,但均无法接通所录制的视频;

3.向你司进行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的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提供的发票领购记录、发票开具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认定你司为非正常户的资料;

5.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对你司的发票明细进行查询比对的资料;

6.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的反馈资料。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5份(发票代码为4400172320、发票号码为16884747-168884796;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04607596-04607600,金额合计5,284,432.04元,税额合计158,532.96元,价税合计5,442,965.00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处理决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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