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湛江开发区XXX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湛税稽处〔2020〕57号
发布时间:2020-12-25 18:38: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湛江开发区XXX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A33U49)
我局于2018年8月30日至2020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0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司在2018年3月至2018年4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0份。(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04617442-04617461,发票号码51315961-51315980,发票号码51317865-51317884,开票总金额5,569,496.17元,税额合计167,084.83元,价税合计5,736,581.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录制的视频并制作《现场笔录》;
2.多次拨打你司法定代表人余XXX的联系电话,但均无法接通所录制的视频;多次拨打你司办税人员黄XXX的联系电话,但至今不愿意到我局配合调查所录制的视频;
3.向你司进行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的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提供的发票领购记录、发票开具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认定你司为非正常户的资料;
5.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对你司的发票明细进行查询比对的资料;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的反馈资料。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0份(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04617442-04617461,发票号码51315961-51315980,发票号码51317865-51317884,开票总金额5,569,496.17元,税额合计167,084.83元,价税合计5,736,581.00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处理决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