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1211381176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丢失
内容:
我公司采购丢失供应商发票联一份,抵扣联有在且已抵扣,现需要报账,请问怎么处理报账问题?
咨询人:
莫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3-12 11: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12 17:03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需要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手续。表格下载流程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单下载——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