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1110394883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免收成员单位结算手续费需要视同销售吗
内容:
本人认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免收成员单位结算手续费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吗?原因:1.网上查询的专家解读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无偿提供金融服务,是指不带附加条件的提供服务,如果有偿提供一项服务的同时无偿提供另一项服务,则不应视同销售处理。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于VIP客户会有免收金融服务手续费或年费的优惠,此类优惠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优惠,不具有偶然性,而且不以避税为目的,其免收的手续费、年费等性质的收入不属于无偿提供服务收入,不需要视同销售。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大部分业务面对的都是成员单位,少部分业务面对上下游企业,成员单位是最重要的客户群体。对重要客户群体免收结算手续费也是银行业普遍通行的做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对集团成员单位免结算手续费是为了更好地吸收成员单位存款,是与外部银行进行商业竞争的一种方式。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通过向集团成员单位开展贷款业务、贴现业务等赚取利息收入,免结算手续费不属于无偿提供金融服务,只是对重要客户群体的一种优惠,实际上是在开展一系列业务基础上的优惠,是一种有条件的优惠。4.对集团成员单位免收结算手续费并没有造成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因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对外利用各家大型银行的结算系统进行结算,也同样享受各家银行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免结算手续费优惠,所以不存在抵扣了进项税而没有销项税的问题。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免收成员单位结算手续费不需要视同销售,不用计算该部分增值税,是否正确,请给予回复,谢谢。
咨询人:
车女士
咨询时间:
2021-03-11 10:3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15 09:54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