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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销项负数发票

09-30 销项负数发票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1509503387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销项负数发票

内容:

我买了一台电脑要求开发票,电子发票发到我的邮箱之后,发现商家给我开了一张正数发票和一张负数发票,请问这样合理吗?以后商品需要维修,这张发票还有效力吗?

咨询人:

谢佳怡

咨询时间:

2021-03-15 09: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15 11:53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因此,如果负数发票属于销售折扣折让的情形,原正数发票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如负数发票为全额冲减原正数发票的情形,原正数发票无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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