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1-02-09 10:01: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广东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XXX17269X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河税二稽处〔2021〕2号),详见附件。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河税二稽处〔2021〕2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联系人:张卫东 黄雪
座机号码:0762-8889706
联系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兴源路54号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河税二稽处〔20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河税二稽处〔2021〕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河税二稽处〔2021〕2号
广东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XXX7269XG):
我局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6日至2019年4月1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在与抚州市依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诺公司”)没有真实棉布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依诺公司为自己开具1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600143130,发票号码03063020~03063044、03063630~03065190、00946575~00946574、00952160~00952169;发票代码3600151130,发票号码01659914~01659933、01659944~01659968、01672565~01672584、01672602~01672614、01783077~01783095),货物名称为棉布,发票金额19,511,531.82元,税额3,316,960.18元,价税合计22,828,492元。你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将上述1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原东源县国家税务局共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316,960.18元。具体如下:
1.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是虚开发票
原东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广东天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卷(2018年度第3号)第1案卷第57-65页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号:436100000170002)及所附《发票清单》、《委托协查情况表》,证明依诺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向你公司共虚开了1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棉布,发票金额19,511,531.82元,税额3,316,960.18元,价税合计22,828,492元。
检查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朱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赣1002刑初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起诉意见书》(临公(刑)诉字(2017)263号)显示抚州市依诺纺织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购销合同、出库单等形式,向河源市天亿服饰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依诺公司向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货物流异常
原东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广东天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卷(2018年度第3号)第1案卷第77、115、151页的4份《购销合同》及第2案卷第17、46、133、196页的3份《抚州市依诺纺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显示,你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和依诺公司在公司办公室及依诺纺织办公室共签订了4份《购销合同》及3份《抚州市依诺纺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你公司向依诺公司共购买1,613,168米单价为14-15元总价为22,828,352元(含税)的棉布,运输及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原东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广东天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卷(2018年度第3号)第1案卷第20-25页的对你公司采购主管汤润光的《询问(调查)笔录》及第31-35页的对你公司货运司机朱建成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你公司没有去过抚州地区运输货物,货物是你公司派车在潮阳物资中转站提取的,无运输发票等材料可以证明涉案棉布从抚州运输到潮阳或者河源,同时,你公司在询问笔录中否认了中间商的存在,证实了你公司从依诺公司购买棉布是虚假的。
原东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广东天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卷(2018年度第3号)第1案卷第45-48页的《关于抚州市依诺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简介及协查要求》,证明开票方依诺公司是一家无生产经营能力的空壳企业,具体表现在依诺公司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用电、进销项商品名称严重不一致、经营期限短且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你公司无法从无生产经营能力的依诺公司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棉布,证实了你公司与依诺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棉布货物是虚假的。
3.资金流异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提供的你公司2014-2019年的银行账户流水、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抚州市依诺纺织有限公司销项资金回流图表(河源市天亿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及所附资金明细表显示,你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将货款合计22,828,352元通过其银行账户(中国银行:669162585691、663965672361)转账支付给依诺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1511200909100014082)。依诺公司在收到你公司支付的棉布货款合计22,828,352元后将绝大部分货款通过抚州市依诺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6001550012052513242)、张开芳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21137626212)、郑小红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756162414268)转出,证实货款用途非购买棉布所用。具体如下:
(1)你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将货款2,816,212元通过其银行账户(中国银行:669162585691)分2次(1,910,000元、906,212元共计2,816,212元)转账支付给依诺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1511200909100014082)。
(2)你公司先后于2015年1月14日、2015年1月30日将货款3,660,000元通过其银行账户(中国银行:669162585691)分3次(1,932,000元、708,000元、1,020,000元共计3,660,000元)转账支付给依诺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1511200909100014082)。
(3)你公司先后于2015年2月4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19日、2015年3月20日将货款4,067,000元通过其银行账户(中国银行:669162585691)分4次(1,528,330元、834,700元、1,038,800元、665,170元共计4,067,000元)转账支付给依诺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1511200909100014082)。
(4)你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将货款1,148,840元通过其银行账户(中国银行:669162585691)分2次(610,040元、538,800元共计1,148,840元)转账支付给依诺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1511200909100014082)。
(5)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24日、2015年6月2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2日、2015年7月3日将货款5,046,220元通过其银行账户(中国银行:669162585691)分10次(300,000元、700,000元、1,020,000元、650,000元、370,000元、480,000元、270,000元、730,000元、450,000元、76,220元共计5,046,220元)转账支付给依诺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1511200909100014082)。
(6)你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将货款200,000元通过其银行账户(中国银行:663965672361)转账支付给依诺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1511200909100014082)。
(7)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2015年7月15日、2015年7月20日将货款3,790,080元通过其银行账户(中国银行:669162585691)分3次(1,500,000元、1,200,000、1,090,080元共计3,790,080元)转账支付给依诺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1511200909100014082)。
(8)你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将货款2,100,000元通过其银行账户(中国银行:669162585691)分2次(1,000,000元、1,100,000元共计2,100,000元)转账支付给依诺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1511200909100014082)。
依诺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1511200909100014082)分别转账6,200,000元、877,000元、14,806,000元共计21,883,000元至抚州市依诺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6001550012052513242)、张开芳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21137626212)、郑小红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756162414268)。后抚州市依诺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36001550012052513242)转账6,199,900元至朱永华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222081511000980518);郑小红通过其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756162414268)分别转账9,045,500元、500,000元、252,000元、270,000元、600,000元、300,000元、530,000元、116,950元、990,000元、510000元共计13,114,450元至陈国栋银行账户(6214830208004209)、付振银行账户(6228450170019908018)、刘瑞银行账户(6228482298453348078)、苗俊艳银行账户(6226311060075195)、贾征银行账户(6222081311001171153)、李婷银行账户(6223795310800524914)、陈家华银行账户(6217001730000606736)、金荣正银行账户(6228452328006044472)、洪英银行账户(9559980059675760215)、陈宏银行账户(6228482290242851215)。
综上,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予追缴上述19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5年1月-2015年8月期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3,316,960.18元,原广东省东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作追缴处理,你公司已于2018年4月3日和2018年4月9日补缴该笔税款,故本案不再追缴增值税,但应依法加收滞纳金1,729,715.33元,滞纳金计算过程详见《滞纳金计算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16,960.18×5%=165,848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3,316,960.18×3%=99,508.80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3,316,960.18×2%=66,339.21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原东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广东天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卷(2018年度第3号)第1案卷第57-65页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6100000170002)及所附《发票清单》、《委托协查情况表》。
(2)检查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朱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赣1002刑初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起诉意见书》(临公(刑)诉字(2017)263号)。
(3)原东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广东天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卷(2018年度第3号)第1案卷第45-48页的《关于抚州市依诺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简介及协查要求》。
(4)原东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广东天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卷(2018年度第3号)第1案卷第20-25页的对你公司采购主管汤润光的《询问(调查)笔录》及所附身份证复印件、第31-35页的对你公司货运司机朱建成的《询问(调查)笔录》及所附身份证复印件。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提供的你公司2014-2019年的银行账户流水、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抚州市依诺纺织有限公司销项资金回流图表(河源市天亿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及所附资金明细表。
(6)原东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广东天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卷(2018年度第3号)第3案卷第50-91页的棉布材料明细账。
(7)原东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广东天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卷(2018年度第3号)第4案卷第141-180页的进项税额记账凭证及所附认证结果通知书等资料,证明你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将1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原东源县国家税务局共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316,960.18元。
(8)国家税务总局东源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2014-2015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证明你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
(二)你公司2015年11月、12月期间未如实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经查明,你公司2015年11月、12月所属期间的当期免抵税额分别为222,978.58元、2,146,130.48元,由国家税务总局第二税务分局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显示,你公司当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入库金额皆为0元。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2,978.58+2,146,130.48)×5%=118,455.4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少缴教育费附加(222,978.58+2,146,130.48)×3%=71,073.27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22,978.58+2,146,130.48)×2%=47,382.18元。
2.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东源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2015年11月及12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证实你公司当期有免抵税额。
(2)2015年11月及12月《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证实当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零申报。
二、 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让依诺公司为自己开具1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予追缴上述19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5年1月-2015年8月期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3,316,960.18元,由于原广东省东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作追缴处理,你公司已于2018年4月3日和2018年4月9日补缴该笔税款,故本案不再追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284,303.45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170,582.07元。
(五)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113,721.39元。
以上1至5项,应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284,303.45元,教育费附加170,582.07元,地方教育附加113,721.39元,合计568,606.91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你公司已于2018年4月3日和2018年4月9日补缴的增值税3,316,960.18元应加收从抵扣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的滞纳金1,729,715.33元;并对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84,303.45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系统生成为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源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2月8日